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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:2018-08-30
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,标示为青海省通天河藏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中药材“余甘子”(批号:2018-171201)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【含量测定】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七十三、七十四、七十五条等规定,对上述不符合规定中药材,已采取查封、扣押等控制措施,并将该企业使用假劣原药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,三个月内公开对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的处理结果。
特此通告。
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2018年8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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